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設施等,定義為該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明定除符合該辦法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其他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其中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規定容許辦法附表所定各項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外,得於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並採二階段申請,先申請完成農業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後 ,始得於該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其應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畜電共生主要樣態為畜牧場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施,不僅可使畜禽舍屋頂全部覆蓋太陽能板,且因具降溫效果,使得在畜禽舍內地動物長得更好,也提高繁殖率。目前除協助既設案場進行擴增外,也持續提供畜禽主要產區分析資料,請台電協助解決饋線容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