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維護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以供農牧生產及其使用者為主之原則,並考量實務上仍有既存且有養事實之養殖池,修正室內及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及可申請用地別。
另為健全相關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結合綠能設施之案場兼具穩健糧食安全及綠能加值發展,將引導案場至已通過環社檢核機制並為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且申請人應具養殖經營實績。
基於維護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以供農牧生產及其使用者為主之原則,並考量實務上仍有既存且有養事實之養殖池,修正室內及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及可申請用地別。
另為健全相關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結合綠能設施之案場兼具穩健糧食安全及綠能加值發展,將引導案場至已通過環社檢核機制並為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且申請人應具養殖經營實績。
2022年12月22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屏東縣九如鄉、里港鄉、鹽埔鄉及高樹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828.53公頃。
2022年12月22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臺南市將軍區及麻豆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173.26公頃。
2022年12月1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臺南市七股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236.94公頃。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387.67公頃。
2022年09月15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彰化縣福興鄉及芳苑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201.95公頃。
2022年08月24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嘉義縣東石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260.96公頃。
2022年05月10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高雄市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阿蓮區、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118.73公頃。
2022年05月06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嘉義縣布袋鎮及義竹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13.41公頃。
2022年03月09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新增嘉義縣義竹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3.72公頃。
2022年01月20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高雄市路竹區、岡山區、阿蓮區及彌陀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30.15公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委託辦理「111年建置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計畫」,藉以獎勵措施,輔導養殖漁民建置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以因應氣候激烈變化帶來之災害,減少養殖漁業之損失。
新增第六項「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設備之所需用地」之但書。
因應全球減碳議題之發展,針對畜牧設施設置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就其養禽、養畜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規定,酌予放寬,其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30%。
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鼓勵農漁業者設置綠能設施,農委會「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受理期限延長至111年12月31日。
2021年11月11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雲林縣口湖鄉及四湖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804公頃。
2021年10月21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高雄市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968公頃。
2021年10月19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屏東縣新園鄉及林邊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276公頃。
2021年10月18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高雄市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及阿蓮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1177公頃。
2021年09月28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嘉義縣布袋鎮及義竹鄉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801公頃。
2021年06月16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臺南市學甲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358公頃。
由於禽畜糞尿資源化技術種類多樣,許多技術尚在發展當中,無法一一訂定審核設施基準規範,致地方政府審核時衍生疑義或造成民眾誤解。經盤點目前較為成熟之技術及設施為禽畜糞堆肥場及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爰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以推動設置該二項設施為主。
為促進農業綠能政策之推展,建立農業與綠能共生經營模式,鼓勵農漁業者積極參與,農委會提供「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供農漁民與相關業者以優惠貸款額度方式辦理。專案期限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2月完成文蛤、虱目魚、吳郭魚及泰國蝦之漁電共生試驗
農委會水試所鑒於國內、外光電設施廠牌、型式、材質等之多元,經衡酌可能投入之財力、人力與試驗池空間等因素,於2018年針對文蛤、虱目魚、吳郭魚、鱸魚等養殖物種,依現行法規規範光電設施遮蔽養殖池面積以40%為限,且養殖產能需維持在70%以上的前提下,優先選擇模擬立柱型及水面浮動型光電設施,進行該等設施對養殖生物可能造成立即危害之試驗,以及對養殖生態系統乃至生產管理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相關研究,進而探討漁電共構下對不同養殖物種、養殖方式之最佳配置方案與經營管理模式,以利開發結合綠能之水產養殖創新經營模式。
2020年12月完成金目鱸、白蝦之漁電共生試驗
延續前一年試驗,農委會水試所於2020年完成金目鱸及白蝦等物種之漁電共生試驗成果,確保在太陽光電設施40%遮蔽率下,可以維持原養殖生產操作,產量至少可以達到原產量的70%以上。
2020年11月16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嘉義縣及臺南市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2,626公頃。
2020年12月03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1,289公頃。
2020年12月31日
農委會會同經濟部公告「彰化縣及雲林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共計787公頃。
德國在綠能議題上有高度的發展,此次論壇邀請德國在台協會處長分享,從德國經驗談台灣推動農業綠能之問題與展望。
為加速推動綠色低碳能源發展,經濟部與民間協作「能源轉型白皮書」,重點推動方案包含促成地方能源治理與公民參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推動電力結構革新確保系統穩定供應、加速導入再生能源、促進綠能產業科技發展等面向。
農業綠能發展係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綠能設施,再逐步發展與漁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本次增訂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得規劃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專區,擬具專案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簡化專案計畫內容;屬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送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免擬具專案計畫。
為穩健務實達成 2025 年太陽光電推動 20GW 目標,並確保綠能與環境社會共存共榮,透過「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協助辦理「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之可行性評估,以利後續公告漁電共生先行區。
本次論壇邀請各領域講者分享,包含邀請經營業者分享以正確經營策略和養殖技術支持屋頂型漁電共生的獲利商業模式,邀請民間團體分享對漁電共生發展與生態環境永續的想法。此外,也邀請英國辦事處畢安騰代表及英國再生能源在台促進會,分享英國在面對離岸風電的發展與漁業調適的做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專案計畫時,應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結合共同發展,並由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單位)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議題辨認,且評估具可行性。專案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優先推動。
承2020年7月7日之修法與農業綠能推動政策說明記者會,進一步公告修正要點,針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屬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 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
針對小面積農地申請變更增設光電的情形,主委表示未來2公頃以下之農地,除了因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以及109年7月31日經台電公司核准或行政院計畫列管之案例外,不同意變更使用。
本次法規有以下幾點修正:
基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係屬區域計畫法界定之優良農地,又內政部已於106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將特定農業區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提升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已明定將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設施排除於農牧用地申請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使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五款,亦有明定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不得申請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之規定。是以,配合刪除循變更方式使用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辦理再生能源設施。
鑑於養殖漁業生產區亦為施政資源優先投入,屬於優質之區域,銜接國土計畫,亦已納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用地,故同上述理由刪除得核准設立再生能源設施。
農委會水試所為加速漁電共生的發展進度,規劃在台南七股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及台西試驗場各設置10公頃的綠能養殖創育基地,行政院政務委員龔明鑫與農委會陳添壽副主任委員蒞臨指導,該基地將供太陽能光電業者與農企業相關團體進駐,讓業者集中測試光電養殖整合系統的效能以及管理模式的研發,水試所則從旁給予建議與協助,並能成為培養新型態漁電整合技術人才的據點,以開創我國漁電共生產業之發展,提升臺灣水產養殖產業的利潤及競爭力。
增訂得申請適用本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所屬貸款利率之對象。
透過臺、日、韓三方農業綠能專家的交流,加速政策經驗流通,提高推動成效。
邀請日本與韓國農業綠能專家來台,分享兩國農業綠能推動之政策與經驗,增進國際視野並強化國際交流。
配合國家新能源政策之推動,應用創新科研技術調和農作生產與綠能發電之競合,輔助法規修正及經營效益,以平衡受制於因遮蔽率而引起之光環境差異、農作技術缺口及適栽作物選項之優化研究進程成果發表會。
期能藉由「產業園區」、「畜、農、漁電共生」及「中央與地方共推綠電」三大主軸,達到2020 年將太陽能累計裝置量提升到6.5GW(百萬瓩)之設置目標。
綠能設施於102年10月9日納入農業設施範圍後,即配合分為屋頂型及地面型辦理,本次修訂首次將屋頂型與地面型綠能設施納入本辦法予以明確規範。
為利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針對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事業,增列得就其所有之農業用地規劃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專區,擬具專案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考量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內所養殖之物種光照需求低,直接以太陽光電板作為屋頂之建造材質不影響養殖生產,且可降低設置成本,有利產業發展,得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為材質。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19年4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5月1日總統令公布。
為積極推動再生能源,行政院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設置容量達27GW目標,新增公家機關及用電大戶設置綠能條款;為鼓勵綠電市場自由化,提供綠電憑證與躉購併行制度;簡化行政程序,修改為2,000kW以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第一次針對農業綠能舉辦的大型論壇,廣邀國內外頂尖學者與一般民眾一同探討農業綠能議題。
為更精確評估漁電共生在文蛤養殖的效益及強化經營管理技術,農委會水試所與向陽優能電力公司合作,在台西試驗場4個0.5公頃的試驗池上設置不同遮蔽率之立柱式太陽光電設施。該立柱式光電設施的發電設置容量為1,436kWp,於2018年10月上旬與台電饋線併聯,加入綠電生產的行列。而農委會水試所也於該年11月初開始放養文蛤,進行實體漁電共生的養殖試驗,並結合室外微藻培養技術、水文環境變化監測與水質自動監測儀器之開發,開啟了智慧化漁電共構創新養殖產業的序章。
制定審查作業機制,以符合社會期待和維護生態環境。
2018年9月7日至9月8日為期兩天的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廣邀產、官、學各領域代表,提出「永續」、「安全」、「前瞻」、「幸福」四大面向具體結論,在「永續」方面,推動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之創新經營模式,加強城鄉綠色基礎建設。
建立業者漁電共生養殖生產模式之技術,並提供農委會相關試驗成果數據,作為推動漁電共生政策之評估及促進其產業之發展,是漁電共生政策的開端。
為推動我國養豬場再利用其廢水處理設施中所產生的沼氣(包括發電),並兼顧沼氣產生效率及放流水標準,以達成將廢棄物轉換成再生資源、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氣體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農委會成立本計畫據以推動,促進沼氣發電的發展。
為配合發展循環農業及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並為能因地制宜,就近且有效地將禽畜糞尿等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爰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於畜牧設施項下增列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並配合修正附表之申請基準或條件。
為配合政府2025非核家園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及促進既有水利設施之多元利用,且考量小水力發電設施多為利用圳路及其他水利設施之水量落差轉換為電能,其附屬設施常利用周邊農牧、林業或國土保安等使用地,考量其發電設施面積小,在對環境友善及不影響水利設施用途下進行發電,對原地貌及其土地利用之影響相當有限,爰於第十三款「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附帶條件增訂小水力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限於利用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施所設置,裝置容量不得超過二十百萬瓦;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原先公告範圍之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部分地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考量養殖漁業生產區為農委會投入大量經費興建養殖公共工程建設、優化漁業生產環境之地區,為重要養殖漁業生產地區,故將上開6區範圍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者,劃出得設置綠能設施之範圍,以維持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照顧農、漁民生計之原則。
為推廣「綠能屋頂全民參與」,以「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為推動原則,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技部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之行政資源與發展潛力,經濟部擔任平台整合在地屋頂,遴選太陽光電營運商承租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農田水利會(現為農田水利署)提出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能設施的管理原則。
正面列舉須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其中包含興建農業設施。
統籌農業綠能政策規劃、建立及推動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引導綠能結合農業之共榮發展。
承2017年6月28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多項條文後,為使投資綠能設施後經營困難之農民可以獲得合法化之機會,農委會於2017 年 10 月 20日制定「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專案輔導機制」,提供違規或已廢止容許使用案件專案輔導之機制。
屋頂型目標量由910MW上調至1,055MW,地面型目標由610MW下修為465MW,2年計畫總目標量維持1.52GW(1,520MW)。
除2015年8月14日農委會公告之18區外,新增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共計20區,總面積1,130公頃。
為明確農業設施結合綠能設施之規範,以及避免綠能設施搭建影響土壤地力之環境永續,並考量行政作業之簡化等,進行綠能設施專章規定之檢討及修正:
明定以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及社會公平之均衡發展達成2025非核家園之目標。
為加速推動我國養豬場利用其廢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沼氣進行發電,並兼顧沼氣產生效率及放流水標準,以提高養豬農民之收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及邁向循環經濟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電業法》於2017年1月1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7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
推動能源轉型,促進電業多元供給。
農田水利會(今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對於轄管之灌溉蓄水池配合政府發展綠能,得許可使用以20年為限。
以「創能、儲能、節能、系統整合」為推動主軸,並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佔比20%及太陽能裝置容量20GW為目標。
透過各部會規劃相關策略與措施,於107年6月達成1.52GW(1,520MW)之推動目標,目標分為屋頂型與地面型。屋頂型設置目標包含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與其他屋頂。地面型設置目標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掩埋場等各類型場域。
正式將非核家園的期限訂為2025年,並列為政策目標。
更明確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應收取回饋金。
承2015年8月12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條文,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共18區。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有部分農地因鹽化、缺水等自然條件限制,已長年無法農耕使用,為活化此類邊際土地,可容許於此類農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設施,以引導太陽能設施群聚發展,兼顧維護農地營農環境之完整性。
本次修訂限縮綠能設施申請應符合公告之特定區位及條件,始得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其中將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邊際農地之範圍限縮到農業主管機關得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地,或屬行政院核定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綠能推動區域或措施。另配合一併修正申請人應備經營計畫及其應敘明之內容,以茲明確。
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本辦法所稱之綠能設施,增列第八章綠能設施專章,納入得於農業用地上以容許使用之方式設置,是農業綠能發展的開端。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應擬具經營計畫,由地方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再生能源設施屬綠能產業,為未來能源發展趨勢且對農業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爰擬增訂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亦得變更使用上述之農業用地。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6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9年7月8日總統令公布。
獎勵再生能源設置,奠定再生能源政策之發展與法源基礎。
鼓勵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使用具節能減碳效益如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等淨潔能源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再生能源發展之推動,及因應未來電業法修正案完成立法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修正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增列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並限於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環境基本法》於2002年9月1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2年12月11日總統令公布。初次將非核家園目標納入法規中,奠定永續發展之政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