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大幅限縮農地種電範圍 確保維護優良農地政策

        有關本 (18) 日媒體報導「偷渡修法規避環評,農委會開放近萬公頃地層下陷農地種電」乙節,農委會鄭重澄清,此次修訂辦法係為避免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可耕作農地種電,故限縮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確屬不利耕作條件之農地,始得逐案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並公告明確區位,引導綠能設施集中設置於不利耕作農地,以免破壞優良農地。另對於黃金廊道範圍內,亦限制綠能設施推動之地區,故絕無媒體報導所述大規模開放農地種電情事。

劃設明確區位引導綠能設置,避免零星破壞農地資源

         農委會表示,依據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範圍,其農業用地面積約 9 萬 6 千餘公頃,部分區域生產環境尚屬完整,現況亦供農業經營使用。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避免綠能設施零星興建造成農地破碎情形,該會經調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確實屬於不利耕作條件之農地後,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第 30 條,限縮僅有 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不利耕作農地始能申設綠能設施 。農委會於 8 月 14 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範圍,包括雲林縣(台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計 18 區,總面積為 1,253 公頃,占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農業用地之 1.3% 。至於黃金廊道範圍內,目前正跨部會評估高鐵沿線地層下陷嚴重區位,並非廊道範圍均容許設置綠能設施。

整體評估設置區位,促進邊際農地多元利用,維護農民收益

        農委會表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農業用地 1,253 公頃,係透過現勘或空間資料,篩選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導致地形地貌改變無法復耕之耕作困難地區,屬生產力偏低,甚至長年無農耕使用。為活化此類邊際土地,適度維護農民收益,故列為得設置綠能設施地區,並非部分專家或團體所言只圖利光電設備商,而係以維護農民收益為前提,促進邊際農地利用。

完成修法程序強化審查作業機制 無違反程序公開情形

        農委會強調,為限縮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農業用地得設置綠能設施之範圍,先調查不利耕作農地區位,並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第 30 條規定,依程序踐行預告作業,並於 8 月 12 日發布實施。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係依據該辦法第 30 條規定授權公告。另為強化申請案件審查,該條文亦明定申請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敘明計畫目的、構想、期程、設施項目及面積與財務計畫等事宜,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初審後,再送農委會專案審查核定。該會審查過程將徵詢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倘經逐案專案審查核准,始由地方政府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以期透過嚴謹的審核流程,落實維護整體農地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