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時調整不利農業經營區平衡養殖漁業及再生能源發展已申請綠能設施未受影響
有關媒體報導「鹽化農地種電大縮水 土地活化淪空談」,農委會表示,107年3月16日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之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在尊重地方維持養殖生產區原則下,為平衡農、漁業發展與綠能推動,經多次協商並以照顧農、漁民生計為主要考量,針對上開範圍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部分面積221公頃(占農委會已公告38區總面積2,383公頃為9.2%),採限時申請綠能設施,解決養殖漁民不斷向雲林縣政府陳情,達成照顧漁民優先之立場。同時,考量業者反映,該會設計過渡機制,明訂107年5月15日生效,提供2個月緩衝時間讓綠能業者於107年5月15日前提出申請,以利受理與審查。
農委會強調,該會於107年3月16日公告,已明文指出在107年5月15日前,於劃出範圍內已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繼續從事綠能設施之設置及使用,且業者於107年5月15日前提出申請案件,雲林縣政府得依據行政審查作業程序續審完竣。至於業者反映於重疊區申請案件,該府均已受理,刻正安排現勘及進行審查中,實質並未受到影響。
不利農業經營區劃設,亦須兼顧濕地生態
針對不利農業經營區第11、12區,自公告後多有爭議,迄今未有任何申請太陽光電申請案件,其中成龍社區發展協會於106年1月18日表示成龍溼地生態保育有成,已成為生態保育示範案例,為維護保育成果,不希望因太陽能板設置而破壞得來不易之生態保育成果;觀樹教育基金會亦說明,該基金會自98年起於成龍溼地及周邊環境(含第11、12區範圍)進行例行性生態調查,陸續發現到稀有或不普遍或名列保育等級之鳥類物種,並發現第11、12區之草澤環境其物種多樣性高過以水域為主之成龍溼地,故該基金會亦認為應取消第11、12區,避免衝擊保育及環境教育成果。因此,農委會適時調整不利農業經營區,讓濕地生態環境可以獲得更好的保護與發展。
對於已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範圍,農委會已提供劃定範圍圖資,業者可透過查詢圖臺(https://map.coa.gov.tw/farmland/survey.html),事先瞭解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及適法性,作為投入評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