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農棚應落實農業使用 農電共創多贏
針對本(20)日媒體報導指「『假種田真種電』農業新浩劫 政府卻看不見?」,農委會鄭重表示,農地允許太陽能等綠能設施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結合,或於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耕作農地範圍內,始得同意設置,以兼顧農業生產、農民收益與綠能發展。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卻沒有農業經營之情形,依法查處廢止許可,後續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俾進而停止躉購電價補貼。
營農型綠能設施應依核定計畫使用 並落實查核管理
農委會強調,農電共生政策屋頂型種電應以營農為主,種電為輔,故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依規定應依原核准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生產及經營,其農業生產之產量標準,並須達農業統計年報最近三年平均產量之七成以上。未符上開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處理已核發之再生能源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進而停止躉購電價補貼。據通報資料,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已有廢止農業設施案件70多案,並持續加強查處,故不論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許可後之列管查核,從地方到中央,均落實執行,以確保農地農用原則。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引導於邊際農地群聚發展 兼顧農地之完整性
農委會表示,現行如環保署公告之受污染農地374公頃,或者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因鹽化、缺水等自然條件限制,經該會於104年8月14日公告計18區總面積為1,253公頃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得以設置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外;其餘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結合,始符合規定。此係為協助農地多元利用,適度提高農民收益,並引導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群聚發展,農委會強調,目前仍持續滾動檢討且審慎劃設得設置綠能設施之區位,以維護其他優良農地營農環境之完整性,彰顯政策執行之多重效果。
維護農地資源為堅定政策 創造農業與能源共榮發展
農委會表示,維護一定品質與數量的農地資源,是政府堅持之農地政策方向。在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針對營農型綠能設施予以明定及查核應有農業經營事實,兼顧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並以專區形式推動不利經營邊際農地群聚發展非營農型綠能設施,提高土地利用價值。藉此,可避免農地零星使用,維護農業經營環境之完整性,建立農地結合綠能使用之雙贏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