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農業經營區實例說明(第14、15、16區)
總裝置容量:49MW
背景說明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第2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08月14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第1至18區;其後於106年9月21日公告修正名稱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另新增第19至38區;並於107年3月16日公告修正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本案場坐落於嘉義縣東石鄉與布袋鎮,橫跨不利農業經營區第14、15及16區,是為地面型的光電建置型態。案場面積約54.4公頃,裝置容量為49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