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型漁電共生

       室外水產養殖漁業設施結合綠能因涉及養殖漁民生產模式改變,地方政府及漁民需要看到成功示範案場,因此,本部水試所自107年起陸續進行文蛤及各種魚種結合光電之試驗。針對主要養殖物種,以遮蔽率40%為上限,且維持常態產能,最低產能不得低於70%,選擇立柱型及模擬水面浮動型光電設施,試驗該等設施對養殖生物影響情形。其後推動將採先試驗,建立示範案場,再進行推廣之模式。

       依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本部漁業署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容許辦法規定,擬具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送農業部審查。農業部審查通過之專案計畫,申請人於計畫範圍內且符合其計畫措施者,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為降低發展過程中所引發環境及社會議題,本部漁業署已請相關單位盤點生態敏感、鳥類棲息等11類區域,並將相關圖資函送經濟部,該部已於109年4月15日與公民團體及太陽光電公協會日與公民團體及太陽光電公協會研商訂定「太陽光電環境及社會檢核機制」。目前正在以不影響環境保育為前提下,初步盤點可作漁電共生之自有魚塭,做為未來可推動設置之潛在區位。


Q&A

開啟全部
關閉全部

1. 養殖魚塭水域屬農業用地之範疇,應以農業經營生產為主,其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在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且不影響養殖漁業生產下,得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其設置後仍應從事養殖生產,並由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查核其養殖生產情形。

2. 埤塘水域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因該土地編定為水利用地,該水域無從事養殖及農業生產,以蓄水、防洪、農田灌溉為目的;其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等再生能源設施,應依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應依水利機關法規之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並確保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申設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應以整筆農業用地規劃配置,且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以點狀方式施作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於地面上所保留之間隔範圍(即維運通道),倘未鋪設固定基礎之水泥建造物,不計入綠能設施之興建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