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設施直接以太陽光電板作屋頂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6043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331

一、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13條附表1所定溫室及環控栽培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略以「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另依本會11024日農糧字第1101060082號函示,新設溫室申請人擬於溫室屋頂附屬設置太陽光電者,得採「一次施工、二階段審查」方式審查。

二、申請人倘直接以太陽光電作為屋頂之一部分,除應依上開規定及審查方式,應不影響溫室設施用途及符合常態之農作生產量,並應維持溫室「透光」及「屋頂密合性防雨」二項條件。另太陽光電設置面積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其配置方式,併依本會106927日農授糧字第1061018395號函釋說明,應優先配置於不透光之附屬設施空間之屋頂後,始得在不影響作物生育前提下,平均分散設置於植物栽培區屋頂,以維持足夠之日照穿透。

三、另查本會農糧署104917日農糧企字第1041013028號函及同年1019日農糧企字第1041017509號函說明,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頂蓋),允難符合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一節,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