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漁電共生」地面型綠能設施遮蔽率計算方式之疑義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8120344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1. 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該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土地面積之40%,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申設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應以整筆農業用地規劃配置,且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
  2. 針對「漁電共生」之室外養殖池面積較大,一養殖池常橫跨「多筆」地號土地,其地面型綠能設施遮蔽計算方式考量同一養殖池經營之不可分性,雖綠能設施僅坐落該養殖池「部分」地號土地上,該綠能設施如以整體規劃配置,其總面積應可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該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