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業綠能
為達成減碳目標,落實低碳社會,政府已將綠能產業列為主要推動政策計畫之一,全力發展低碳綠能的再生能源。 本部支持配合國家能源政策鼓勵方向,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定義為綠能設施,納入容許辦法予以規範,鼓勵透過再生能源設置促進農漁業發展,帶動整體產業轉型與增進農民收益。同時,本部亦積極推動埤塘、 圳路等農業水域用地設置浮力式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發揮農業水域多重功能。期藉由利用與管理併進,確保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隨著循環經濟發展日益受到重視,養豬場的豬糞尿水除允許回歸農地作為肥分外,其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沼氣(主要成份為甲烷)如進行再利用或燃燒產生電能,不僅增進能源多元化,亦能減少甲烷排放,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的效用。 本部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針對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訂定「養豬場沼氣發電獎勵及補助作業要點」作為鼓勵措施,以促進能源多元化,並達環境之永續發展。
本部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持續於全國推動農業結合綠能設施、漁電共生、農業水域太陽光電用地及養豬場沼氣再利用(發電)等農業綠能類型,期能達成農電雙贏之目標。
農業綠能類型
農業綠能裝置容量分布
資料更新至112年12月
裝置容量:3273.5 MW
案場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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