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以能源正義為導向的農業光電
由於太陽能光電技術成本的降低和技術進步,全球太陽能的採用迅速增加。然而,大規模太陽能光電項目需要大量的土地,這導致了土地使用衝突,特別是在農業用地方面。
農業光電(Agrivoltaics)作為一種解決方案的興起,透過在同一塊土地上結合太陽能發電和農業活動,來減少土地使用競爭,並提供經濟和潛在的生態效益。這種雙重土地利用方法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並為農民創造額外的收入來源。農業光電預計將成為一個快速增長的產業,到 2031 年全球市場價值將達到 93 億美元。這突顯了在法規和政策層面支持該技術發展的必要性。
雖然農業光電具有許多潛在優勢,但其發展也可能產生新的社會和經濟挑戰,例如利益分配不均、社區參與不足等。因此,研究強調需要將能源正義原則納入農業光電專案的規劃、許可和激勵機制中,以確保公平和可持續的發展。
儘管已經有許多關於農業光電技術和經濟方面的研究,但關於其社會法律方面的研究仍然有限。這項研究目的在填補這一空白,並探討如何透過應用能源正義原則,來制定更有效的農業光電監管框架。
不同國家和地區在農電共生發展方面處於不同的階段。例如,新南威爾斯州(澳洲)在大型太陽能項目開發方面面臨挑戰,而麻薩諸塞州(美國)和日本則在農業光電領域具有更成熟的政策和法規。因此,有必要對這些不同國家管轄區的經驗進行比較分析,以找出最佳實踐方法。表1比較了三個國家和地區的政策、法規、定義和激勵機制等方面。
比較 |
新南威爾斯 (NSW), 澳洲 |
麻薩諸塞州 (Massachusetts), 美國 |
日本 |
農業光電定義 |
缺乏明確的農電共生定義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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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太陽能發電單位(ASTGU)被定義為「位於農業用地或重要農業農田上,允許繼續將土地用於農業」的太陽能計畫(註2)。 |
將農電共生定義為「農業與太陽能發電系統並行」(註3)。 |
激勵 機制 |
沒有針對農電共生的具體招標、關稅或經濟激勵系統 (註4)。 |
ASTGU 計畫提供躉購電價(FIT)激勵,以支持農業光電系統的部署(註5)。 |
採用躉購電價(FIT),強制電力公司以預定價格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註6)。 |
法規與政策 |
《1979 年環境規劃與評估法》 《2021 年環境規劃與評估條例》 《2022 年大型太陽能指南》 缺乏針對農業光電的法規,大型太陽能指南建議考慮與農業用地的共置,沒有明確定義。 |
《太陽能法案》(2016 年第 75 章) 《麻薩諸塞州能源資源部 225 CMR 20.00:太陽能麻薩諸塞州可再生能源目標(SMART)計畫》(註7)。 |
《第六次能源基本計畫》 《糧食、農業和農村地區基本計畫》。 《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法》,並與農業、林業和漁業的健全發展相協調。 《農業、林業和漁業部鄉村發展局局長的第 2887 號通知》。 針對農業光電的設計和建造指南。 |
許可和評估 |
太陽能項目需進行環境規劃和評估。 位於「重要農業用地」或「中等容量用地」上的專案,需要完成農業影響評估(Agricultural
Impact Assessment, AIA) 高產農地需要考慮農電共生以支持土地的持續生產力。 |
根據土地使用、選址和專案特性,制定了明確的農業光電專案指南。 根據 225 CMR 20.05 (5) (e),分為三類土地使用規劃,包括類別1 的農業。 缺乏針對農業光電的環境和規劃評估,而是透過大學和農業部門提供社群導向的指導。 |
將農田轉為非耕地使用,需要地方政府農業委員會授權。 未經授權轉換農業用地,違反了《農地法》的規定。 農業委員會需暸解年度收成和作物類型。 自 2018 年以來,放寬農電共生的報告要求,並在 2021 年放寬農業光電專案,不再要求保持單位產量(針對初次申請農業光電許可的荒廢農地)。 |
能源正義考量 |
鼓勵透過利益分享機制來促進分配正義。 強調在專案設計中納入社群利益,以實現程序正義。 透過農業影響評估,以確保農民權益得到認可。 |
SMART 計畫旨在確保農電共生在經濟上可行。 社群層面的研究和政策制定非常重要,以確保社會利益被納入。 |
躉購電價(FIT)機制旨在確保農業光電在經濟上可行。 強調農民參與農業光電專案設計的重要性。 確保太陽能發電不干擾農業活動,且農田維持生產力。 |
註1:2022 年的大型太陽能指南建議,太陽能開發商應考慮將太陽能與農業用地合用同一地點,但並未明確定義農業光電。將農業與光電在一塊土地上共生為一種緩解策略,目的在繼續現有的農業實踐,並研究光電發電的可行性,以產生有意義的效益。
註2:2018 年創建的 ASTGU 計畫代表了美國第一個具體的農業光電關稅計畫。ASTGU 透過制定幾項指導方針來激勵農業光電的採用,其中包括“(示範)每平方英尺土地將如何用於農業生產,並展示設計如何適應多種潛在的農產品”,強調雙重用途,確保農業持續進行。
註3:規定農業生產必須在太陽能板下繼續進行,與安裝農業光電系統前相比必須維持約 80% 的單位產量。太陽能支柱的高度和間距不得妨礙農業機械的操作,支柱的面積應保持在最低限度。農業光電設施不得影響周圍的農田。
註4:鼓勵通過自願規劃協議和社區增強基金來進行利益分享,但這些機制對農電共生開發商來說是自願的。
註5:該計畫提供遞減式激勵,隨著更多容量區塊被分配給公用事業公司,系統所有者的激勵率會按比例下降。清潔能源法案將農業光電專案視為農業用途,並確保土地保持農業用地稅收目的。
註6:儘管 FIT已減少,但仍對 10 kW至 50 kW的農業光電專案實施全額 FIT,以鼓勵採用。該政策目的在提高農村收入,減少廢棄農田。
研究強調,將能源正義框架(包括分配正義、程序正義和認可正義)應用於農業光電,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經濟、環境和社群效益。透過考量誰從農電共生中受益、應遵循哪些法律程序以及如何確保農業活動的持續性,可以制定更公平的農業光電政策。缺乏統一的農業光電定義,可能會導致不同地區出現不一致的政策和法律障礙。明確的定義有助於將農電共生納入法律框架,並促進跨地區合作。
圖 應用能源正義原則於農業光電監管與政策
資料來源:M. Taylor, et al., 2023.
能源正義三原則的應用:
分配正義:確保農業光電的利益和負擔在農村社群中公平分配,包括補償鄰近的農業土地、為當地城鎮和區域提供利益。麻薩諸塞州和日本都透過躉購電價機制來確保農業光電的經濟可行性。
程序正義:強調在農業光電專案的法律開發、評估和激勵措施中,需要社群的參與、透明度和客觀性。新南威爾斯透過農業影響評估(AIA)來促進社群參與,而日本則要求與農民共同設計農業光電專案。
認可正義:強調要認可農業社群和農民的權益,並在農業光電專案的批准過程中納入他們的意見。新南威爾斯的大型太陽能指南中,納入了保護農業用地的原則,而日本則透過《農地法》來確保農民的權益。
研究分析農業光電發展、授權和激勵的三個關鍵功能,並發現能源正義原則在這三個方面均有其重要性。要充分實現農業光電的潛力,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未來應驗證以正義為導向的農業光電框架,並進一步探討能源正義原則在實際農業光電專案中的應用。同時,應探討如何透過農業光電實現聯合國的永續發展目標,將能源正義原則納入農業光電的規劃、開發和實施,可以促進其公平、永續發展,並實現更大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參考資料
Taylor, M.,
Pettit, J., Sekiyama, T., & Sokołowski, M. M. (2023). Justice-driven
agrivoltaics: Facilitating agrivoltaics embedded in energy justice.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 188, 1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