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注意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7134836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布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注意事項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申請案件,避免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影響(鄰近)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並兼顧農漁村整體景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規劃注意事項如下:
    1. 設施應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並應保持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減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
    2. 相關電纜管線應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
    3. 基地內各項設施應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
    4. 設施之排列、造型及配置應有整體形象之設計。
    5. 基地內適當區位應設置告示牌。
  3. 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之施工注意事項如下:
    1. 應妥善規劃並落實相關工程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2. 施工作業期間不得影響毗鄰土地農業經營生產情形。
  4. 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竣工後之注意事項如下:
    1. 應妥善規劃並落實綠能設施之安全防護,遇有緊急情事時應立即處置。
    2. 實施綠能設施之維護保養作業時,僅得使用清水保養,不得使用任何清潔劑,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
    3. 綠能設施連結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陸上魚塭設置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於核發農業(綠能)容許使用同意書時,將前項第二款規定作為容許使用處分之保留廢止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