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溫室屋頂附屬設置太陽光電審認方式(一次施工、二階段審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6008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1. 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第2項)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第5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其中溫室得附屬設置太陽光電,網室不得附屬。
  2. 新設溫室申請人擬於溫室屋頂附屬設置太陽光電者,請貴府(局)採「一次施工、二階段審查」方式審查,並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   申請人向貴府()申請溫室容許使用並規劃於溫室屋頂附屬太陽光電者,應於向貴府()申請溫室容許使用時,即於農業經營計畫敘明溫室農業經營與屋頂附屬太陽光電之結合情形,且其結合情形應不得影響溫室用途及違反申請基準或條件

(二)   貴府()審核通過申請人所送農業經營計畫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後,核發溫室容許使用同意書,並註明「二階段審查,申請人需先依經營計畫投入農業經營且具農業經營實績後,始得檢附農業經營實績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屋頂附設太陽光電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三)   申請人得於取得溫室容許使用後,依經營計畫農業經營與溫室屋頂附屬太陽光電之結合情形規劃內容,於施設溫室時一併於溫室屋頂施作太陽光電或其支架等設施。

(四)   申請人於投入農業經營並具農業經營實績後,檢附農業經營實績相關證明文件,向貴府()提出農業設施屋頂附設太陽光電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經貴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容許辦法第5條規定核發農業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五)   至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審查事宜,仍應依本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之審認原則(包含一定期間內興建、申請建照與否、興建完成查核作業、產量達年報產量平均7成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