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光電能否調和能源和農業 – 法國案例研究


農業光電是一種將太陽能板與農作物結合的新農業方式。太陽能板為農作物提供遮蔭,有助於減少用水量並提高產量。太陽能板還可以產生電力,為家庭和企業供電。

農業光電被視為應對氣候變遷和糧食安全雙重挑戰的潛在解決方案。隨著極端氣候事件變得更加頻繁和嚴重,氣候變遷使糧食生產變得更加困難。農業光電可以透過減少用水和提高農作物產量來幫助減輕氣候變遷的影響。


然而,農業光電系統的部署很複雜,並引發了許多社會、技術和政治問題。例如,一些農民擔心農業光電會減少他們的利潤。其他人則擔心太陽能板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Carrausse Arnauld de Sartre 研究法國庇里牛斯-大西洋省的一個有爭議的養雞場農業光電專案,研究探討了公共部門、機構、能源公司和當地農民如何看待農業光伏的發展,學者認為農業光電是一項複雜的創新技術,跨越農業和能源領域,其部署是由這兩個領域參與者之間的互動以及更廣泛的政治背景所決定的。

 

農業光電:從實驗到合法化

農業光電的合法化是基於其將能源生產和農業生產結合起來的可行性,這一事實表明它來自於能源部門的創新。儘管太陽能板技術取得重大進展,但其與農業生產的協調和可行性的進展速度則慢很多。「光電版的遮光如何影響農作物?」至今仍然主導農業光電研究方向,這個問題揭示了兩種技術之間的關係,能源生產不應該對農業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而一些研究發現農業光電的合法性與地理環境密切相關,在炎熱或陽光充足的某些氣候地區,農業光電更有利於遮蔭作物的生長。

 

政府對農業光電使用的遠端治理

遠端治理是國家如何管理該技術的部署措施。農業光電被視為實現「多年能源計畫(PPRE)」在光電生產方面達成目標的一種手段。這種治理模式從法國能源管理委員會關於「實現和營運創新太陽能發電設施」的招標制度可以發現。招標類型在2019年後發生變化,一種側重地面安裝光電類型,一種側重於建築物、停車場遮陽板或農業光電類型。這項改變導致農業光電發電量在法國增長了30%

透過招標機制部署農業光電是一種非常集中且不透明的國家治理模式。它定義了能源生產的目標並為科技部署提供資金,但沒有為農業光電訂定具體政策並忽略地域性問題。土地權屬問題揭示農業光電在調和農業和光電面臨困難,因為能源對稀缺土地的興趣引起農業部門的擔憂。法國政府為了能制度化以實現更好的部署,透過國家機構ADEME提出農業光電的明確定義,該定義制定了農業光電資格和標準,並保留光電板技術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作為最重要的標準,即協同效應的概念。

ADEME提出光電對農業的協同效應應包含:

l   光電要在土地上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

l   光電要能提升農場經濟收入。

l   光電要能幫助農業生產在品質和數量上的提升。



法國農地參考示意圖,非本文提及之案場

 

爭議案例

法國「散養雞場遮陽實驗」爭議案例,該案場原本是一塊占地8公頃農地,除種植穀物的農地還有一般耕地以及具有文化潛力的灌溉設施,因此地面型光電遮陽散養雞場計畫透過招標取得資格後,受到當地區民反對與抗爭,主要爭議點在景觀影響、嗅覺污染和週邊房地產貶值。居民認為生活環境受到影響。然而計畫負責人認為這是改善動物福祉並為農民創造新收入的新農業方法,並且為氣候變遷做出貢獻


放牧養雞場參考示意圖,非本文提及之案場


農業部門也反對該項目,主因是該農地包括耕地、穀物種植地和有文化價值的灌溉設施,8公頃農地不應該僅僅是為了生產能源。另一個爭論點與土地價格上漲有關,農業部門認為農業光電顛覆該部門的土地經濟模式。

該計畫的農業合法性也受到農業聯盟和農業商會質疑,因為目前那塊土地的目的是銷售能源,而不是生產雞肉。簡言之,這個計畫實際上並不是為農業服務,生產販賣雞肉只是額外的收入。

所以,一個農業光電計畫要受到支持,就必須是真正與農民一起經營。

法國政府領土部門的官員提到,城市規劃文件提到「不能在農業用地上建造地面發電廠」,但法規規定只要不與農業活動相抵觸,就可以被批准和安裝。那政府應該如何管理其相容性?目前缺乏這方面的監管措施。地方政府也提到,因為缺乏科學技術成熟度,對於發電廠在農地上的影響沒有足夠的控制力。現行農業光電計畫並沒有真正將農業和能源領域結合,因此農業部門不想支持該計畫。地方層級的治理並沒有協調不同部門參與者的利益,也是引發衝突的原因。

 

討論

學者分析了農業光電從概念化到跨區佈署的軌跡,發現在這個技術結合的創新領域,農業和能源部門並不對等。農業光電在技術科學領域確立了在農業上的可行性和土地的有效利用,然而這種合法化的應用掩蓋了這項創新潛在的負面不確定性。首先,這個計畫無法掩飾兩個部門不平等的事實,即實驗的目的是設立光電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太大影響,而不是促進農業發展。土地問題加劇了試圖協調能源和農業制度的緊張局勢,從養雞場案例可以證實光電與農業生產缺乏聯繫。因此國家機構ADEME開始制度化與技術標準化這項創新生產系統。

社會對農業光電的接受度低似乎是由於這種技術組合缺乏制度化的結果,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由於缺乏協調不同規模的農業和能源部門利益的參與性治理流程,導致地方推動農業光電面臨衝突和困難。

 

結論

農業光電是一種技術科學領域的創新概念,但在國家層面上,國家的遠端治理並未提供能讓農業和能源領域各參與者參與的治理架構,跨地區的部署農業光電引發的衝突,使當地主要參與者(或行動者)不確定如何更好的管理這項創新;另一方面,儘管計畫受到土地權屬的影響,但是矛盾的是這有利於勾勒土地利用輪廓的結構性政策創新。

法國的農業光電在制度化過程被最終確認之前就已經開始在各地區佈署,這一事實加劇了與此類技術相關的衝突,並使政策制定者處於不確定如何最好的將這些創新技術與該地區聯繫起來的窘境。推動者的行動受到地域發展的影響。因此,比較不同地區背景下的農業光電計畫,可能有機會評估根據空間背景來建構農業光電的不同治理模式;透過地理可持續性轉變的方法分析農業光電發展的軌跡,對其佈署的長期監控將使我們能夠分析地方政府的治理和談判動態是否會影響全國範圍內的農業光電框架,從而揭示生態變化是否影響該制度。

 

參考資料

Romain Carrausse & Xavier Arnauld de Sartre, 2023. Does agrivoltaism reconcile energy and agriculture? Lessons from a French case study. Energy, Sustainability and Society, 13(8). https://doi.org/10.1186/s13705-023-003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