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6021794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1. 復貴局106年5月10日南市農務字第1060491037號函
  2. 按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之查核重點,在於農業設施結構及 用途,以及農業經營狀況有無符合經營計畫使用,考量農機 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及農事操作管理設施等管理型設 施屋頂結合綠能設施,尚無遮光及影響植物之生長。惟上開 設施之設置仍應依其核定用途使用,且面積、高度及配置符 合原核定之容許使用同意書及設施配置圖。另旨揭設施所坐 落之土地,扣除設施後之其餘土地,應依原核定經營計畫之 生產計畫內容作農業生產使用,併就個案實情核實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