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漁電共生)遮蔽率計算方式之疑義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8070864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4月16日



  1. 針對「漁電共生」之室外養殖池面積較大,一養殖池常橫跨「多筆」地號土地,其地面型綠能設施遮蔽計算方式考量同一養殖池經營之不可分性,雖綠能設施僅坐落該養殖池「部分」地號土地上,該綠能設施如以整體規劃配置,其總面積應可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該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
  2. 有關貴公司所詢「漁電共生」申請案件,如以相鄰數養殖池結合綠能設施提出同一申請案時,依前述說明,基於整體規劃,其綠能設施總面積得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申請案綠能設施所坐落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意即貴公司附圖申請案場範圍A~G土地,其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以綠能設施a~f所坐落養殖池所佔地號土地A、B、C、D、F、G之總面積40%),惟涉及個案申請審查事宜,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仍請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