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農水字第107008200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08日
發布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

  1. 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經管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確保不影響灌溉蓄水池安全、蓄水功能、管理及不污染環境。
  2.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之區位,應優先選定非位於重要濕地範圍之灌溉蓄水池。
  3. 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及設計,依下列原則辦理:
    1. 設施容許設置之總面積,不超過灌溉蓄水池滿水位面積之百分五十。
    2. 設施型態,採浮力型及高效率類型。
    3. 設施宜採集中式排列,且設置地點不得妨礙進出水口設施功能。
    4. 設施錨定,須注意不可影響灌溉蓄水池設施結構安全。
    5. 浮筒、太陽能板、支撐架及錨定等設施,應使用具耐腐蝕、耐紫外線、高抗風壓等性能之材質。
    6. 設施如逢緊急狀況,須具可快速拆除之設計。
  4. 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審定原則如下:
    1. 設施應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並應保持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減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
    2. 相關電纜管線應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
    3. 基地內各項設施應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
    4. 設施之排列、造型及配置應有整體形象之設計,俾形塑整體美質。
    5. 基地內適當區位應設置解說牌。
  5. 太陽光電設施之施工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施工前水利會應辦理施工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水利會官方網站。
    2. 施工期應配合水利會斷水期間,且為維持生態環境,宜採分區施工方式。如無法於斷水期間施工,且影響灌溉蓄水設施正常供水者,應備配套措施計畫。
    3.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前後,水利會應進行水質監測調查作業。
    4. 相關工程作業應確保灌溉蓄水池及灌排水系統之完整,並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6. 完成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後,灌溉蓄水池之維護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灌溉蓄水池及太陽光電相關設施,應注意安全狀況。
    2. 水利會應定期檢驗灌溉蓄水池水質,且須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另為維護生態環境,宜注意設置前後水質優養程度。
    3. 太陽光電設施進行維護作業時,應辦理水質檢驗,且不得使用清潔劑,及污染水質。
    4. 遇緊急情事時,水利會應立即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