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2公頃以上農地申請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審查與准駁標準

農企字第109001376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1. 依本會10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規定:「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二)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後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是以,該要點已明定屬109年8月1日後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始符合上開規定之程序。合先敘明。
  2. 針對農變要點第13點規定修正生效日前(即109年8月1日),已提出之申請案件且尚在處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者,而應依變更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而無涉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之處理作業。惟不論109年8月1日修正前、後受理審查之案件,均應依據農變要點第5點規定,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等審查事項,予以核實審認;如有第5點所列各款不予同意之情形,仍應依該規定不予同意。
  3. 此外,依據歷年石虎研究調查成果,本會林務局已於自然保育網公開「石虎重要棲地評析與廊道分析」之地理圖資,針對開發案件,涉及野生動物保護事宜,建議審查原則如下: (一)應避免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之開發行為。(二)對於位處「石虎潛在棲地」範圍之開發案件,應辦理現地測勘,審慎評估。(三)倘經評估同意開發,因苗栗縣淺山地區為本會林務局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之關注區,除石虎外,亦有多種保育類動物及瀕危植物分布,業者於施工前、施工中及營運期間務必落實生態調查工作及因應保育對策,以最小化棲地干擾。
  4. 另本會林務局執行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已盤點整合相關棲地與生物資料,產生重要生態保育潛力之綠網關注區圖資,可提供作為各項開發建設選址之評估參據。
  5. 副本抄送○○○政府,有關受理2公頃以上農地申請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案,請依前開審查原則辦理。